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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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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已由环境保护部部常务会议于2009年2月20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通过学习培训、以案说法等方式,总结和交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水平。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在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信访等监督工作中,既要审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也要审查其合理性。对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显失公正或者其他不规范的情形,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要以积极的姿态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环境行政处罚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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