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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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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环保局:

  目前,我省一些硫酸生产企业环境管理水平低,污染治理工程不完善,水污染防治能力较差,部分企业长期超标排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不规范,严重污染河流水质,并对地下水构成污染隐患,影响了人民群众用水安全。为全面规范我省硫酸行业水污染治理,规范硫酸生产过程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消除污染隐患,结合我省实际,省环保局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硫酸工业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试行)》和《河南省硫酸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省辖市要充分认识硫酸行业环境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硫酸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省辖市要按照《规范》要求,对辖区内硫酸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并督促其按《规范》逐项落实,确保硫酸行业彻底整治到位。

  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各省辖市要严格落实《规范》中的各项规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硫酸生产企业和生产线,要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淘汰;对没有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的新、改、扩建项目,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和违法生产,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废水超标排放,或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要立即实施停产治理;对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外排废水基本稳定达标的企业,可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并责令限期治理做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对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类企业,治理任务完成后须经省辖市环保局验收合格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对于使用硫铁矿、硫精砂、锌精砂直接生产硫酸的企业,由各省辖市核查并下达治理通知,由省环保局会同市局进行验收。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验收关,确保恢复生产的硫酸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做到规范贮存、处置。

  三、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各地要督促有关企业加快治理进度,2009年6月30日前,必须完成《规范》中规定的治理或整改任务,否则一律实施停产治理。对采用硫精砂、锌精砂等原料或上游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做生产原料的硫酸生产企业,要监督其对原料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各市要加强对辖区内硫酸生产企业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和验收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严格验收,并报省环保局备案。省环保局将对有关企业污染治理和排污情况进行抽查,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恶意超标排污的企业,将依法从重处罚;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治理、不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将责令停产治理;对于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和验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的,将追究有关行政监管人员的责任。

  

  附件:1、河南省硫酸工业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2、河南省硫酸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规范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一

  

河南省硫酸工业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

(试行)

  

  一、硫酸生产

  1、硫酸生产规模及技术装备水平应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征求意见稿)》的要求。限制发展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淘汰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淘汰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淘汰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配套冶炼烟气制酸的冶炼工艺和规模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硫酸生产工艺应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用封闭低浓酸洗、动力波洗涤等先进、高效的净化方法替代水洗净化;用两转两吸或其他更为先进、环保的工艺替代一转一吸工艺;采用新型的高效催化剂和低温热能回收技术等,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减少废水的排放。

  二、污水处理及沉渣处置

  制酸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含酸废水主要来源于净化系统,各工段设备、地坪的冲洗水等。水洗法净化废水排放量大,生产每吨硫酸产生含酸废水10~15m3;酸洗法净化排放量很少,稀酸脱吸过程可能会排放含酸废水。硫铁矿制酸的含酸废水中含有较高浓度的砷、氟等有害物质;冶炼烟气制酸依据冶炼原料和产品的不同,废水可能含有铅、铜、锌、镍等,污染严重。

  1、制酸工业产生的含酸废水的处理方法可采用中和沉淀、硫化沉淀、氧化共沉法等沉淀处理;沉淀上清水可采用膜过滤、真空过滤、砂滤等深度处理工艺处理。根据含酸废液或废水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以上一种处理方法或多种处理方法的组合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2、中和沉淀剂可选用石灰乳、电石乳等,也可采用生石灰进行消解作为中和沉淀剂;若废水中砷的存在状态为三价砷时需进行氧化处理,氧化方法可采用化学氧化剂氧化、曝气氧化等方法;硫化法可采用硫化钠作为沉淀剂;共沉剂是为了提高沉淀效果,共沉剂可选用铁盐、复盐等絮凝剂。

  3、中和及沉淀污泥或废渣进行脱水处理后应符合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方法和管理要求。

  4、含酸废水的处理应采用连续处理工艺。

  5、处理工艺中须设置各种药剂溶解、投加单元,药剂的投加应采用自动投加设备,并进行投加量的计量和控制;处理工艺应设置药剂的混合和反应单元,混合可采用管式混合器、搅拌混合等方式。

  6、处理工艺的设计参数宜通过试验确定,也可参照相似条件的运行经验确定。

  7、沉淀应采用规范的沉淀方式如平流、竖流、辐流沉淀池;沉淀池应有连续的排泥设施。

  8、应设置污泥、沉渣的贮存和脱水分离设备,分离设备可采用机械过滤、离心分离等。禁止设置开敞式堆场、自然干化场等。

  9、污水处理主要设备应有备用。

  10、废水处理应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关项目的检测仪表。

  11、鼓励采用自动化运行模式,实现废水处理的自动运行控制。

  12、采用成套设备时,宜使设备本体控制与废水处理系统控制相结合。

  三、污水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 1996)的要求。

  

  

  

  

  

  

  

  附件二

  

河南省硫酸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规范

  

  对制酸工艺过程和污染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分类进行管理。

  一、鉴别

  1、按照国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鉴别。

  2、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判定。

  二、一般固体废物

  1、鼓励对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2、对需要贮存、处置的,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执行。

  三、危险废物

  1、需贮存的,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执行。

  2、需填埋的,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执行。

  3、需交由其他经营单位进行综合处置或利用的,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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