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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退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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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449号令)的规定,为了加强辐射安全监管,及时掌握放射源动态变化,确保放射源纳入有效管理,现将我省加强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退役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省辖市环保局应对本辖区涉源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了解放射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准确无误地掌握放射源的数量,防止孤儿源、遗漏源及无证使用放射源的情况发生。

二、认真对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许可内容,检查2005年以来放射源转让、退役、返厂情况,证物不相符的,应及时督促本辖区涉源辐射工作单位于2009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程序完善备案手续。

三、进一步宣传贯彻放射源转让、退役、返厂的有关政策,辐射工作单位应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送贮、返厂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填写完成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退役工作程序(见附件)进行备案。

 

附件: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退役备案工作程序

            2、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退役备案工作程序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河南省范围内转让、返厂、退役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三、需提交的资料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退役备案表(见附件一);

2、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批件(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

3、放射源编码证书(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

4、放射源使用期满后返厂、送贮证明(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备案流程

1、辐射工作单位应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送贮、返厂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准备和填写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材料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退役备案表(一式四份)。

2、辐射工作单位备案材料完成后应首先到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备案。

3、持省辖市环境保局签发的备案表和备案材料到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进行入库备案。

4、持省辖市环境保局和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共同签发的备案表和备案材料并携带《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到省环保厅进行变更备案。

五、受理部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退役备案进行受理。

地 址:郑州市东明路中段河南省环保厅行政服务大厅

电 话:0371—66341468(兼传真)
附件二
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表.doc
 

主题词:环保 放射源 转让 退役 通知

抄送: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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