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购买、使用及放射性同位素登记证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项目
项目名称 放射性物品购买、使用及放射性同位素登记证
1、设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31号令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郑州等六个省辖市环保局对部分辐射工作单位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豫政文[2006]45号
2、 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
行政审批大厅环保窗口 辐射站
责任:对V类放射源和III类射线装置购买 使用等许可。
3、前置条件
⑴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⑶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⑷ 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可附在申请表中)
⑸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⑹①、有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提供管理机构人员名单,无机构的,提供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文件;
②、从业人员辐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结业证明;
③、有关制度: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含源设备操作规程、辐射工作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防措施等其它相关制度;
④、配备防护用品(个人剂量测量报警)、监测仪器(辐射监测等仪器、表面污染监测仪等其它设备);
⑤、监测方案、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⑥、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⑦、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⑨、原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 办理时限
7+20个工作日
5、 办理程序



